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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规范OTA行业,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万

界面中国报道 2019-10-10 14:00

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大数据杀熟”、“低价游”、“非法删评论”等当前业内存在的热点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截图

文化和旅游部指出,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但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对此,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对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和行业监管难点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据悉,《暂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增加了旅游者自损规定。

具体来看,在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杀熟还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一些平台“删除、隐匿差评”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在低价游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在虚假预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在保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的,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符合目的地需求的保险产品。

此外,《暂行规定》鼓励“先行赔付”,其中规定,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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